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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8

“开胸验肺”的思考:职业病诊断,何不先分后合再定夺

职业病诊断,何不先分后合再定夺 6> f+E=B  
王新平 XC {p  
河南农民工张海超,为了证明自己患有尘肺,不惜以生命为代价,采取了极端的做法“开胸验肺”。 P<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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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媒体对事件的报到中,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多家医疗机构对张海超做出了“疑似尘肺或尘肺”的诊断,但其诊断无论结果还是程序,都不符合(或不全符合)现行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即使开了胸、验了肺,张海超是否患有尘肺,还是不能立刻尘埃落定。职业病防治机构按照职业病诊断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行事,做出的诊断,一来有些迟缓,二来“0+合并肺结核”的结论,张海超不服,媒体也存质疑。好在在媒体、政府的多方努力下,卫生专家综合此前多家医院的诊断,于726为张海超做出了职业病——尘肺的诊断。 p}Dx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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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如此痛心,尴尬的局面,媒体、专家均指是现行职业病诊断的法律法规存在硬伤。那么如何修复法律法规的硬伤,让经受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不再受伤呢?我认为职业病的诊断,不妨采取先分后合再定夺的机制。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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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就是把“职业”和“病”分开诊断。我们知道职业病是跟职业有关的病,《职业病防治法》给予的定义是: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从职业病的定义看,职业病的实质是疾病,疾病前面的定语是疾病的原因。既然职业病也是病,那么对疾病的诊断,医疗机构既有技术优势,也有诊断职责。至于疾病的病因是否是职业因素引起,重点靠职业病防治机构依法去调查诊断。 F9}`(7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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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就是职业病诊断委员会或小组(可由医学会或卫生行政部门担当其责)对“疾病”和“致病因素”进行合议,一是确诊“疾病”的存在,二是对“疾病”和“病因”进行因果判定,是职业因素引起则为职业病,不是用人单位的职业因素引起就不是职业病。 7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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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是个大概念,涵盖了特定意义的职业病,尽管不是职业病,但那个“疾病”依然存在,只是不是由职业因素引起的。比如“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是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的一种,患者发生中毒送往医院救治,医院正确地做出了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的诊断,说明患者疾病事实的存在。假如患者提供的是自家使用煤气不当引起的,此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就不是职业病。相反患者提供的是在在炼焦工作中引起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过调查给予了确认,有了疾病的事实和职业因素的原因,此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就是职业病,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同样,医院为张海超“开胸验肺”,验出了肺的病理改变是尘肺,确认了疾病存在的事实,职业病防治机构则重点调查企业的职业病卫生状况,确认是否存在粉尘危害,强度多少,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这样认定此尘肺是否职业病也就容易多了。 <f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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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病因明确、可以预防的疾病,致病的因素绝大部分是人为的,即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环境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全市有37227个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绝大多数存在职业病危害。但是截至2005年6月底,全市仅有三千多家单位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申报,连十分之一都不到,真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企业就更加少了。 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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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作的重点在预防,加强企业的自律,强化政府、工会、安监、职业病专业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是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根本所在。 0I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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