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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6

1954年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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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时距离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已经过去了将近五十个念头。在此期间,历任政府对宪政有所尝试,但均在内外交困中告败。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立宪逐渐成为可能。“54宪法”由毛泽东亲自参与起草,历时两年,集中了国内各界专家,参与讨论者多达1.5亿人,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国人首次行使了制宪权,也首次分享了本应属于他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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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T4VACCSq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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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议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C9sbGC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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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就指出了中国的国体。同时,在序言中指出,已经结成的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将继续发挥其作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就指出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是中国的民族政策。关于经济政策,宪法指出,在过渡时期存在多种经济成份,生产资料所有制:有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四种。另外还规定了对各种经济成份的具体政策。 !fb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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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国家机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的职权、产生办法及相互关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_/^a,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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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国家供给必须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查院批准,不受逮捕,住宅不受侵犯;享受劳动、休息、受教育、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活动、对违法失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等权利或自由;同时,有遵守法律、劳动纪律、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依法纳税、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等义务。 0  3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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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规定: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D|8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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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宪法总结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革命与建设的经验,充分反映了中国历史的状况和过渡时期的特点,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它的制定与实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WiAe=n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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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的八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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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X 7`Jx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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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钦定宪法大纲》 ]>?cv$q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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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和1905年日俄战争,日本这个弹丸小国打败两个大帝国,使世人震惊,日本因君主立宪而胜,中俄两国因专制而败。这终于使清廷下决心立宪,于是派大臣赴欧洲考察,派幼童留学美国。190691,清廷颁布了《宣示预备立宪谕》,设立考察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结构,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在中央设立资政院、各省设立咨议局,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又名《皇权宪法》),作为今后的制宪纲领。《大纲》的主要内容是: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和义务。其突出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继续维护封建专制为目的,从而激起人民的愤怒,也令立宪派大失所望。虽然《大纲》存在缺陷,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从此确定下来,这也是传统法律向近代转型的最明显标志。 8V R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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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V^Ea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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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立宪之初清政府采取无限拖延的策略,但摄于革命运动和为了拉拢立宪派,先出台立宪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民众对清廷预备立宪感到失望,于是爆发了武昌起义,改革派又乘机提出要推翻皇族内阁、强烈要求协定宪法,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于1911年临时炮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又名《妥协宪法》)。这部宪法虽然对民众有所让步,但仍然坚持在确保皇权的前提下实行君主立宪制,加上颁布得太晚了,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能挽救清王朝灭亡的命运,并成为清政府预备立宪走向破产的记录。 ZiAj}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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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o#r0!N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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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1010,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311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名《五权宪法》)。五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这五权要受到国民选举权、创制权、弹劾权、复决权四权的制约,五项治权与四项政权的结合才是最理想的宪法。《五权宪法》共有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和附则”7 56条,内容主要有:首次以根本法规定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包括外蒙古),对外维护中国领土完整,不容外敌侵犯;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规定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规定《临时约法》的效力和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虽然受到时代的局限,存在种种不足,但它对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起到重要作用,孙先生一生企盼民主、舍身缔造共和,把《临时约法》视为中华民国的灵魂,为之倾注大量心血,并为之发动二次护法战争,这是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在立法活动中的一次重要实践。 Kk\S;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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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5:[Ua`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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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军阀袁世凯窃取政权后,为了早日当上正式大总统,胁迫国会违反制宪程序,先选总统后公布宪法。袁世凯以武力当上大总统后,开始有计划地破坏国会的制宪,既向国会提出扩大总统权力,缩小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权利的增修约法案,并派员到国会陈述其对宪法起草的意见,但遭到国会的拒绝。19131031由国民党占优势的中华民国国会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它仍然保留了较多的资本主义民主共和色彩,尤其在政体上继承了《临时约法》的责任内阁制精神,因而没有达到袁世凯的目的。为使《天坛宪草》流产,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被停顿。 G6h1tA^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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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民国约法》 Hqj5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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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318,袁世凯成立约法会议,作为《临时约法》的修订机关,约法会议按照袁世凯提出的旨在独揽大权的增修临时约法大纲领七项,51,袁世凯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宪法》)。《中华民国约法》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有两个特点,一是实行总统制;二是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袁记宪法》所确立的是大总统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随后袁为了达到大总统终身任职并为其子孙世袭继承的目的,公布了《大总统选举法》,为其大总统终身制和世袭制提供法律依据,袁的最终目的是当上皇帝,19151231,袁世凯逆历史潮流而动下令改国号为中华帝国,以次年为洪宪元年,由于全国的反对,只当了83天皇帝的袁世凯在全国人民的一片叫骂声中病死。 5(S0sK 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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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华民国宪法》 >'SoMF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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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死后,段祺瑞以国务院的名义通电全国,宣布奉袁世凯遗命,依《中华民国约法》,以副总统黎元洪代行大总统之职权。其意在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和国会。后在各方的压力下,段祺瑞政府被迫于1916629宣布恢复《临时约法》和旧《大总统选举法》。81,国会复会,复会后两会继续讨论天堂宪草1917年段祺瑞和黎元洪在是否对德参战问题上发生激烈矛盾。黎下令免去段的国务总理职务,段则唆使各省督军宣布独立。为解此危机,黎电召安徽督军张勋入京调停。6月,张勋率辫子军入京,逼黎解散议会并扶持清帝复辟。制宪活动又一次中断。 pt_2Tx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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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爆发,直系战胜奉系,独掌北京政府,赶走由安福国会选出的大总统徐世昌,恢复黎元洪的大总统职务及被第二次解散的国会。1922611,黎元洪复职,国会也第二次复会,因到会议员人数较少,经常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开会,故国会于19233月第二次修改《国会组织法》。修改后的《国会组织法》降低了法定开会的人数和表决的法定人数比例。经此修改,宪法会议始得以召开,继续讨论天坛宪草。讨论期间,曹锟急于做大总统,将现任大总统黎元洪逼迫出京并辞职,采取贿赂手段当上总统,时人称贿选总统1010曹锟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典《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为:中华民国的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的政体为责任内阁制,但又有包含总统制的部分内容;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较完备的资产阶级宪法,但由于制定宪法的目的只在于使贿选合法化,立法程序又是非正常的,这就使该宪法的进步意义完全被抵消。1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1023直系将军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软禁曹锟,《贿选宪法》也被完全抛弃。 {GW+H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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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ynq7 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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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6月初,张作霖退出北京,途经沈阳皇姑屯时被日本人炸死,北洋军阀政府就此结束,历史进入了国民党统治时期。103国民党中执委通过《训政纲领》,确立一党专政制度。蒋介石的强权政治引起国民党内部各派系的不满,并由此引发蒋与李宗仁、冯玉祥和严锡山等新军阀混战。为争夺法统,19316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其主要内容有: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制度;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基本经济政策;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均权以及县级实行自治的制度。 g Cnk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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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八事变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共产党与各界爱国人士均要求国民党结束训政,实行民主,团结抗日。国民党在各界压力下,于193655 日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五五宪草》),其主要内容是:确立五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在经济制度上实行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实行县级自治。由于日本人大举入侵,《五五宪草》尚未经国会正式通过就夭折了。 |*A6y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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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华民国宪法》 C39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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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签定双十协定,于1946年在重庆召开旧政协会议,确定了宪草的修改原则并把修正案提交国民大会。19466月内战全面爆发,国民党在未经政协讨论、没有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召开国民大会强行通过宪法修正案。1947 1[font=宋体]月1国民党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就是现在的《台湾宪法》)。其主要内容是:[/font]①国民大会的职权被缩小,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被推迟;在政体上实行总统集权制;实行省、县两级自治;为换取西方国家的支持,实行尊重条款的外交政策,损害国家与民族的利益。 9J"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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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由于外国列强入侵加上国内军阀混战,旧中国虽然有过八部宪法,但有宪法无宪政、有人治无法治,立宪活动不是流产就是夭折,根本就没有条件实施,入主北京的军阀们上演了一幕幕立宪骗局,国民党蒋介石也没有给国民带来真正的民主。中国近代史是中华民族的耻辱史,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象我国这样多灾多难,走过漫长的艰难曲折的立宪历程。只有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人民才得到翻身解放,当家作主,实现民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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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施行三年后为什么被逐渐弃废
  制定1954年宪法时,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宪法通过后能不能得到贯彻执行?对此,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这个宪法草案时说:“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讨论宪法草案时,代表们也都表示,衷心地拥护这一伟大的宪法,并愿为其完全实现而奋斗。但也有的代表存有疑虑。如黄炎培代表在发言中就直截了当地提出,宪法通过后,能否照着它做,“我有一种顾虑。”为此,他说:“我万分恳切要求各方各面对予宪法予以高度的重视来正确执行,所有领导、管理、监督、检察各方面对于宪法执行工作,特别予以严重注视。”后来的实践证明,这种顾虑是不无理由的。 IgI)G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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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宪法施行的头3年,由于各方面的重视,情况是好的。据彭真回忆:“那个时候,中央决定重大问题时,毛主席、周总理常问:是不是符合宪法?”可见当时中央领导同志是注意依照宪法办事的。这3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了80多个法律、法令,并抓紧了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已起草出刑法初稿第22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发给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讨论决定了一系列重大问题,如第一个五年计划、年度计划与预算,综合治理黄河的方案等,促进了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可以说,这几年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开展较好的时期,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比较正常,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顺利发展。它表明,宪法的实施是有成效的。 QuQfL|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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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斗争起,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了,从此不适当地强调阶级斗争和大搞群众运动,“人治”的思想抬头,不再那么重视宪法和法律了,有时甚至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例如,1958年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审查批准的关于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中,钢产量的指标为624.8万吨,比上年增长17%。而会后不久,毛泽东就找人谈话,提出1958年的钢产量指标为1070万吨,即比上年翻一番,并把它写入了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的公报上。由此引发了一场大炼钢铁的群众运动和“大跃进”,造成了国民经济的极大混乱和损失。又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涉及改变宪法规定的农村基层政权体制等问题,却未经全国人大讨论决定,便由党内作出决定就实行了。在此之后,党内的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民主集中制遭受破坏,而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的家长制现象不断增长。这种状况,严重危害了党内民主,也给国家民主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1958年之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能按期召开,立法工作基本停顿下来,监督工作更是流于形式,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陷入低谷,宪法被虚置。 og(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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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法制遭受严重破坏,既是“文化大革命”的因,也是“文化大革命”的果。“文革”一开始,便停止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活动。1966年6月12日,康生在一份关于召开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的请示上批示:“和民主人士谈,大会不定时间,集中力量搞好文化大革命”。他并在7月7日召开的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说:“在革命运动中,少开一次会议或迟开一次会,是可以的,允许的。延期召开对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否有所损害呢?没有。相反,因为文化大革命是全国性的大鸣、大放、大辩沦、大字报这样的全面的大民主运动,也可以说是空前的社会主义民主运动,对社会主义民主是有重要意义的。”这次会议没有经过讨论,就通过了延期召开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从此停止了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活动,达8年之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被停止活动的时间更长,人民委员会被摧毁,由所谓集党、政、军、审判、检察权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取代。1954年宪法可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发生了畸形的演变,造成了经济停滞、专制横行、人民遭殃、动乱不止的严重混乱局面。在这个“无法无天”的年代,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失去了保障,不仅普通的公民,就连全国人大代表包括他们选出的国家主席、委员长和副委员长,也都被任意批斗、侮辱,有的身陷囹圄,有的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刘少奇在被揪斗时,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义正词严地抗议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你们怎么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污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但是,这时宪法已经不起任何作用了。在“文革”中受损害的人又岂止少奇同志一个?这是历史的悲剧,国家的灾难。 b+1"cL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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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1954年宪法施行3年后就被废弃了呢?原因是复杂的。从宪法、宪政的角度分析,至少有三个原因。第一,制定这部宪法时,毛泽东就说过,这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大约可以管15年左右的时间(因为当时预计向社会主义过渡大约需15年左右的时间)。在1956年提前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后,这种说法就给人造成宪法已经过时的错误认识,从而使一些人认为再实施这部宪法已经没有必要了。这既说明1954年宪法有它自身的历史局限性和不足之处,更说明我们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存在许多不足,没有认识到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是人民权利保障和人民民主政权的合法权源,治理国家决不能离开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第二,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并且党自身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宪法实施的关键。但在当时,一些领导人缺乏这样的观念。1958年,毛泽东在一次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来维持秩序。这说明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问题还没有得到正确解决。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党和党的组织往往处于宪法之上,不按照宪法的规定办事,结果只能使宪法虚置。第三,1954年宪法本身对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有效的规定。这部宪法虽然规定了由全国人大来监督宪法的实施,但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和程序,致使这种规定形成虚设。面对当时不断出现的违宪行为,全国人大竟没有表达任何不同的意见,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不能不说是全国人大的严重失职。到后来,全国人大连它自身的存在也维持不下去了,还谈什么宪法监督。1954年宪法的命运,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启示和教训,值得引以为鉴。 7j=Ow%9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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