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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4

企业“习惯性侵权”不可小觑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企业的前提,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或管理的全过程中,不同程度上出现了对职工的“习惯性侵权”行为,企业生产一线的基层班组更是“重灾区”,不可小觑。 ,d_U  
企业“习惯性侵权”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习以为常性侵权。如对违规违纪职工在企业宣传厨窗《曝光栏》中,进行曝光,有的还要贴上职工的相片和相关资料,以期达到本职工接受惨痛教训、其它职工引以为戒的目的。殊不知,这是对职工名誉权的一种侵犯。二是自以为是性侵权。某单位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开展安全事故现场图片展,一幅幅腿被炸开、手被夹断、脸被灼伤的图片“鲜血淋漓”,令人触目惊心、惨不忍睹。在让广大职工接受安全教育的同时,这些事故的当事人感觉“很不爽”,有的职工就明确指出,没有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就把这种相片拿出来展览,是对职工肖像权的侵犯。三是司空见惯性侵权。这种侵权情形更隐蔽,更容易被职工被动接受。一企业公布受助困难职工名单,在“困难理由”一栏中,详细写着“离婚带小孩”、“父亲瘫痪长期住院”、“老婆下岗女儿上大学”等字样,让这些受助的困难  职工十分尴尬。还有的侵权情形如:信息具体到职工家庭住址、宅电、手机号码而被“广而告之”的《职工通讯录》;一举一动、一笑一颦都有人密切关注的企业重点岗位监控录像;职工下班长期遭到企业门卫“疑似犯罪”的盘查等。这些都对职工隐私权进行了挑衅。这些“违章”之所以称为“习惯性”,是因为企业的这些侵权行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更没有恶意,是管理理念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的具体体现,是属于情节轻微的善意侵权行为。但其危害性不可低估,有的甚至能严重影响职工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企业和谐关系的建立。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或管理全过程中,始终要以尊重职工、尊重劳动为宗旨,要以人为本,人性化地设计企业规章制度或规范企业行为,千方百计让基层班组职工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IhM6<gRw  
宪法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保护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直接的保护性规定,但间接地从其他方面给予了不容侵犯的确认。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这一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yBN!-oyU  
宪法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企业内部更是如此,任何与之相违背的企业行为,应该望而却步、退避三舍。 8FYDG w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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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 15 条评论
鹰眼瞎子 2008-05-06 08:46 Says:
Quote:
引用第9楼王克礼于2008-05-06 07:17发表的  :

很好的建议,当时我就感觉到这里有问题,但一时想不出更好的。“习惯性违章”解决了这个问题。谢谢鹰眼瞎子老师!

王老师太客气了,以后还希望你这个大家多指点呢!
中铝谷文生 2008-05-06 07:35 Says:
Quote:
引用第10楼向良忠于2008-05-06 07:22发表的  :
绝对的好稿,今天下午就要见报了,高兴!眼光独到,分析透彻有力,不失为我们学习的榜样!          
向良忠 2008-05-06 07:22 Says:
绝对的好稿,今天下午就要见报了,高兴!眼光独到,分析透彻有力,不失为我们学习的榜样!          
王克礼 2008-05-06 07:17 Says:
Quote:
引用第8楼鹰眼瞎子于2008-05-05 18:08发表的  :
好文章,大家风范,喜欢非常喜欢!
呵呵,提点小建议
“之所以称为“习惯性”——我觉得应改为“这些违章之所以称为‘习惯性’”,这样可能会更好一些,不知王老师认为如何!
瞎子胡言乱语不当之处老师见谅!!!!!!!

很好的建议,当时我就感觉到这里有问题,但一时想不出更好的。“习惯性违章”解决了这个问题。谢谢鹰眼瞎子老师!
鹰眼瞎子 2008-05-05 18:08 Says:
好文章,大家风范,喜欢非常喜欢!
呵呵,提点小建议
“之所以称为“习惯性”——我觉得应改为“这些违章之所以称为‘习惯性’”,这样可能会更好一些,不知王老师认为如何!
瞎子胡言乱语不当之处老师见谅!!!!!!!
王克礼 2008-05-05 18:03 Says:
谢谢上面各位大师的光临,还需你们不吝赐教!
张耀杨 2008-05-05 17:24 Says:
认真学习了,言论稿是新闻写作的最高境界,王老师厉害!
卢燕华 2008-05-05 16:56 Says:
王老师的切题很准,角度很新颖,论述透彻,学习学习!
澧水旺仔 2008-05-05 07:30 Says:
分析得新颖透彻,支持!
汪东亚 2008-05-04 20:21 Says:
分析得比较全面,认真学习来着。
东芳 2008-05-04 19:46 Says:
王老师此文紧扣主题,非常好,学习了。
刘浩军 2008-05-04 19:39 Says:
        好稿,被夏老师采用的希望大大的。 
      (  一企业公布受助困难职工名单,在“困难理由”一栏中,详细写着“离婚带小孩”、“父亲瘫痪长期住院”、“老婆下岗女儿上大学”等字样)  这是工会组织救助困难职工必须搞清楚的情况,而且必须进行公示,不知有没有更好的办法。